一、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不得與其他教育部就學優待減免及校外各部會之獎助學金同時請領(請學生自行評估後擇優申請,如要請領校外各部會(局、會、區公所)獎助學金,則須將已扣減減免學雜費之款項退回學校(請學生至學務處課指組/學輔組簽署放棄同意書並辦理繳費單換單作業) 二、符合公教人員子女身分者: 持「全額繳費單」繳費後,由父/母向所屬機關人事單位「申請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三、符合教育部各類減免身份者: (包含原住民籍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身心障礙學生/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學生或中低收入戶學生、軍公教遺族子女): 學生至學輔組依提供的各類學雜費減免資料,製作符合所屬減免身份的繳費單。 四、一般學生身份者: 進修學制減免標準為:每學分之學分費減免50%,一學期最高補助1.75萬元。 五、符合弱勢助學身份者: 家庭年所得90萬以下者,定額減免1.75萬可以與弱勢助學疊加。 請各位同學留意自身權益,於平台下載繳費單後,檢視繳費單內容,若與所屬身份別不符合時,請聯繫【學輔組25304】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教育部就學優待減免與其他外部會補助學雜費或獎助學金方案僅能擇一擇優申請。 (二)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者可同時申請「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於每學年上學期開學提出申請。 (三)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四)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 (五)學生如使用「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後,辦理休退學者,則視為該生於該學制該年級已全額用掉此「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該生不可再重複請領「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或要求「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比例退費。
請務必辦完減免、補助後再辦理就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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