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首頁
|
聯絡萬能
|
交通資訊
|
简体中文
|
資安與智慧財產權
|
網站導覽
中心簡介
中心業務
中心法規
委員會會議
自動檢查計畫
相關法規
化學品管理
風險評估
環境教育中心
Previous
Next
環安衛中心
單位公告
檔案下載
常見問題
相關網站連結
用電公告
水質檢驗公告
實驗室安全公告
圖書館室內空品公告
職安法健康預防計畫
桃園市空氣品質指標值(AQI)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常見問題
您現在的位置:
首頁
> 環安衛中心 > 常見問題
實驗室產生之廢液應如何處理?
本校實驗室產生之廢液應於實驗室內設置貯存區,放置5加侖廢液桶收集廢液,廢液桶上應黏貼廢液標籤,廢液標籤可至本組網站上電子檔案下載區下載,廢液貯存區應清楚標示廢液貯存區字樣,貯存區地面應保持清潔,並請確實監督廢液應確實分類,分類項目請依本組公告分類標準分類。
校內那些人員兼具有勞工身分?
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一項定義,勞工,係指受雇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經由主管機關勞委會對學校之擴大解釋,學校內受雇(聘)從事工作(上課或研究)獲致工資(領學校薪資)之實(試)驗室負責教師、實(試)驗室任課教師、研究助理、研究生、實驗室工讀生等與實(試)驗室有關人員皆屬勞工安全衛生法定義之勞工。
實驗室上課之學生是勞工嗎?
否,依法令解釋,實驗室內上課之學生未領有工資,定義上非屬勞工,不受勞工安全衛生法保障。
大專院校教授是勞工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台八十六勞安一字第○三四○二九號
一.勞委會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台八十二勞安三字第七六二九三號公告指定大專院校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爰此,凡受僱於該工作場所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不論其職稱,工作間長短及專職或兼職,均屬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勞工。
二.至於受聘從事教學研究之教授,教學需要在該等場所進行教學實瞼,既屬職業上之需要,為保障其工作安全與健康,爰認定為本法之勞工。
大專院校實驗室試驗、實習之場、試驗之場之勞工人數如何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台八十五勞安一字第一四二二九一號
一、有關大專院校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試驗工場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設置標準應依本會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台八十四勞安一字第一四五八五號函(如附)辦理,至其勞工人數之計算,以同一校區內各實驗室、試驗室、實際工場或議試驗工場之具有勞雇關係之人數合併計算。
實驗室內是否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11月份實驗室安全衛生自動檢查結果,部份實驗室擬請添購緊急照明設備乙案,回覆如下,並請相關實驗室負責人參考辦理。
擬請添購緊急照明設備實驗室:紡織科學系:H201、H202、H204、H205實驗室、H404纖維物理實驗室
回覆:
經查消防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並請本校消防檢查主管機關桃園縣消防局設備課解釋後,得相關結論如下:
1.學校實驗室場所認定:由於學校實驗室未列於該標準場所分類中,經消防局解釋認定同學校教室,屬乙類場所。
2.依規定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場所,學校教室免設。(法源依據:同法第二十四條)
3.免設場所(教室、實驗室)考量是否設置以有效採光面積認定(實驗室之窗戶面積佔牆壁面積<5%應設置,若實驗室之窗戶面積佔牆壁面積>5%則免設置)。(法源依據:同法第二十四條)
4.設置考量並不考量夜間活動。(如夜間部上課等)。※消防局解釋:因考量夜間活動則全國無任一場所可免設。
綜合上述,相關實驗室擬請添購緊急照明設備,主要應考量窗戶與牆壁面積比,如小於5%才有考量應否設置之必要。
上述回覆有任何疑義,請電分機:236環安組
建議:
1.請全校各實驗室負責老師確認實驗室有效採光面積是否<5%,<5%再作設置之考慮。
2.若符合上述免設規定者,請於本月起將實驗室自動檢查表中『緊急照明設備檢查』項目刪除,不必再對該項目之進行檢查。
附註:
自動檢查表功能為建立自動自發檢查之記錄,檢查結果擬對相關設備請購(修)仍須依學校規定提出請購(修)單申請修繕,才能順利完成。而為追蹤檢修結果,自動檢查表請填具請購(修)單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