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對象】 1. 對PCB製程有興趣、有意投入PCB產業相關工作者。 2. 開訓當日為18 至29 歲之本國籍失業或待業青年。
【開課資訊】 1. 課程時數:420小時 2. 訓練期間:114年9月7日~114年12月16日 3. 上課時間:週一至週三及週六、日 09:00~16:00(連續假期將微調課程時間) 4. 訓練地點:桃園市中壢區萬能路1號(萬能科技大學) 5. 報名起訖日期:即日起至114年8月15日止 6. 訓練人數:30名(最低開班人數25人) ※惟若招生人數不足,本課程得延長報名期限或棄班。
【報名方式】 1. 申請參加產業新尖兵計畫前,應登錄為「台灣就業通」會員(電子郵件將作為後續訊息發布通知重要管道,請務必確實填寫),並完成「我喜歡做的事」職涯興 趣探索測驗(https://exam1.taiwanjobs.gov.tw/Interest/Index)。 2. 確認資格:於產業新尖兵計畫專區(https://elite.taiwanjobs.gov.tw/)下載 或列印「報名及參訓資格切結書」,閱覽切結書及相關須知,後加以簽名或蓋章,並交予訓練單位。 3. 依訓練單位規定參加甄試。 4. 錄取者繳交身分證。 5. 繳交自行負擔之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訓練費用(以下簡稱自付額)予訓練單位,並與訓練單位簽訂訓練契約。 6. 青年參加本計畫課程,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依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參訓青年自付額及訓練單位所代墊之訓練費用,且培訓期間享勞保(訓)。
※申請『產業新尖兵計畫』資格 1.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九歲之本國籍失業或待業青年,且非屬日間部在學學生。 2. 青年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所屬各分署及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辦理之職前訓練,於結訓後 180 日內者,不得參加。 3. 參加本計畫之青年於訓練期間不得為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 行(商)號負責人。 4. 青年年齡及補助資格以訓練課程開訓日為基準日。 5. 青年參加本署其他職業訓練期間,不得參加本計畫。 6. 青年參加本計畫以一次為限,曾中途離訓、退訓或曾參加產業新尖兵試辦計畫者,不得再參加本計畫。
【學員甄選方式】 1. 甄選方式 (1)採甄選錄訓,依成績高低順序排列後,口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同分時,依新尖兵內網顯示之報名時間,先報名者順序較前。最多取前30名。 (2)甄試採口試方式來進行,評分項目如下: 自我介紹(需包含參訓動機、工作經驗、未來目標):40%、基本問答:20%、專業問答:20%、相關專業技術或證照:20% 2. 甄試日期:114年8月21日 3. 甄試結果:114年8月26日(以 e-mail、手機簡訊通知錄訓)
【課程費用】 訓練費用說明:新台幣 63,079元 (後續經審核資格不符,應自行負擔全部訓練費用) 依產業新尖兵計畫辦理如下: 1.開訓前青年應先自行負擔之新臺幣一萬元訓練費用(以下簡稱自付額)予訓練單位,並與訓練單位簽訂訓練契約。 2.青年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出席時數應達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二以上,及取得結訓證書,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至台灣就業通本計畫專區申請自付額之補助,並經分署審查通過者,由分署直接將自付額補助撥入青年個人帳戶: (1)於結訓日次日起九十日內,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且於結訓日次日起一百二十日內,上傳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等文件至台灣就業通本計畫專區。 (2)因服兵役致未能參加就業保險,應於結訓日次日起一百二十日內,上傳兵役徵集通知等證明文件,申請自退役日次日起計算依法參加就業保險之期日,且於退役日次日起一百二十日內,上傳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等文件至台灣就業通本計畫專區。
【自付額收退費說明】 1.青年報名本計畫課程,應先行繳交新臺幣一萬元訓練費用(以下簡稱自付額)於訓練單位,如後續經審核資格不符,應自行負擔全部訓練費用。 2.繳費期間為114年8月27日至114年9月3日17點前止,如未在期限內繳費,視同放棄且不參加課程。 3.青年已繳交產業新尖兵計畫自付額,開訓前因個人因素取消報到,退還已繳費用之九成;符合「產業新尖兵計畫」補助資格者,一經開訓所繳一萬元自付額不予退還。 4.如本班因招生不足,致課程未開班,將返還自付額一萬元。 5.如遇不可抗拒之因素,課程主辦單位保留修訂課程日期及取消課程的權利。 6.本單位保留是否接受報名之權利。
【學習獎勵金說明】 依據「依照失業青年職前訓練獎勵要點」辦理每月發給新臺幣8仟元,未到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十分之一,則停止發給。 以30日為1個月計算,1個月以上始發給學習獎勵金。超過30日之畸零日數,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 畸零日數期間之訓練時數未達50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2. 畸零日數期間之訓練時數達50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3. 參訓未滿30日,不得領取學習獎勵金。 4. 青年因參加訓練課程而領取學習獎勵金,以1次為限。 5.訓練期間依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不得領取學習獎勵金。
※其他詳細課程資訊請參閱課程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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